西交校计财[2006]24号
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研究生学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校研究生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收入及时顺利实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研究生,包括统招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教育形式的研究生等(以下简称“研究生”)。
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研究生院是学校各类研究生教育、招生、教学、学位授予及培训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各类研究生的新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备案后在招生简章上公布;负责在学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的相关收费信息;负责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注册相关事项;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休学、转专业等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负责定期对未按规定缴费的欠费研究生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学籍注册、选课、成绩管理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不受理其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申请。
(二)各院系、中心、所主要负责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各院系、中心、所领导及相关人员应协助计划财务处开展收费宣传、收费清理、收费催缴工作;负责对本单位申请缓缴费用的研究生总数控制在其同类型研究生总数的5%以内;协助负责对欠费研究生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学籍注册、选课、成绩管理、评奖评优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不受理其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申请;负责协助学生工作处开展欠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催促其及时办理缴费或缓缴手续。
(三)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定期向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提供经批准缓缴费用的研究生基本信息和经银行审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基本信息;负责对欠费研究生在评奖评优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不允许其通过或取得相应资格;负责协调各院系、中心、所对欠费研究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督促欠费研究生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缴纳其所欠缴的相关费用。
(四)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将研究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同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牌中公示;负责定期处理研究生院、各院系、中心、所和学生工作处提供的研究生相关信息,清算研究生费用,并及时将清理后的欠费研究生信息反馈给研究生院、相关院系、中心、所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建立、完善各种缴费信息公布途径和缴费方式。
三、管理程序
(一)注册及相关事宜
为加强学校在注册环节对研究生缴交费用的约束力度,研究生院和各院系、中心、所应严格对欠费研究生在注册环节进行控制。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为集中缴费注册时间,各类研究生应按照学校相关缴费通知的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研究生应持计划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方可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缴费的欠费研究生,研究生院和各院系、中心、所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执行。
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缴清费用的研究生,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应到各院系、中心、所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经院系负责人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持已批准的缓缴申请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研究生在缓缴期间应积极主动筹措学费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缴到期后,因经办银行原因贷款仍未到位的,缓缴期限可顺延至贷款到账缴清学费之日。因其它原因贷款未获批准者,应在开学三个月内积极筹措资金缴清所欠费用。研究生院和各院系、中心、所按规定对欠费研究生限制其得到相应的服务或取得相应的资格。对已超出缓缴期仍不缴费的研究生,各院系中心、所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不予其学籍注册,并督促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二)选课及相关事宜
每学年学生工作处负责及时将缓缴费用的研究生基本信息和通过银行审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基本信息(包括研究生姓名、学号、缓缴金额、批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别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形式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及时将欠费研究生信息反馈到研究生院、各相关院系、中心、所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相关院系中心、所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在选课、成绩管理、评奖评优等环节对欠费研究生实施严格控制,同时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院系、中心、所了解欠费研究生实际困难情况,对欠费研究生进行思想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
(三)论文开题和答辩
研究生院和各院系、中心、所应严格对所有在校研究生在其论文开题和答辩环节严格把关,对于欠费研究生原则上不受理其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申请。
四、其他
各类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年的研究生,应按照复学当年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各类休学的研究生,休学当年不退其已缴学费,未使用的已缴费用由计划财务处转入下学年;各类研究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中途退学或办理肄业,学校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学费。
需办理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年的研究生,先由本人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经各相关院系、中心、所审核,报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能持以上两部门开具的证明到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缓缴学费申请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务 研究生 学费 细则